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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2019-03-12 00:00:00    來(lái)源:    點(diǎn)擊:1574    喜歡:0

      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

      公安部、住房與城鄉建設部(公通字46號)

      第一章 一般規定

        第一條 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的防火設計、施工及使用。
        第二條 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宜為A級,且不應低于B2級。
        第三條 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設計、施工及使用,除執行本暫行規定外,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范的有關(guān)規定。
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    第二章 墻體

        第四條 非幕墻式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:
        (一)住宅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:
        1、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,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。 
        2、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,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。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(shí),每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。 
        3、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,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。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(shí),每?jì)蓪討O置水平防火隔離帶。 
        4、高度小于24m的建筑,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。其中,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(shí),每三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。 
        (二)其他民用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: 
        1、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,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。 
        2、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,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或B1級。其中,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(shí),每?jì)蓪討O置水平防火隔離帶。 
        3、高度小于24m的建筑,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。其中,當采用B2級保溫材料時(shí),每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。 
        (三)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作防護層。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覆蓋。首層的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6mm,其他層不應小于3mm。 
        (四)采用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建筑,其基層墻體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防火規范的有關(guān)規定。
        第五條 幕墻式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:
        (一)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時(shí)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。
        (二)建筑高度小于24m時(shí)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或B1級。其中,當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(shí),每層應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。 
        (三)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。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覆蓋。防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mm。 
        (四)采用金屬、石材等非透明幕墻結構的建筑,應設置基層墻體,其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防火規范關(guān)于外墻耐火極限的有關(guān)規定;玻璃幕墻的窗間墻、窗檻墻、裙墻的耐火極限和防火構造應符合現行防火規范關(guān)于建筑幕墻的有關(guān)規定。 
        (五)基層墻體內部空腔及建筑幕墻與基層墻體、窗間墻、窗檻墻及裙墻之間的空間,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。 
        第六條 按本規定需要設置防火隔離帶時(shí),應沿樓板位置設置寬度不小于300mm的A級保溫材料。防火隔離帶與墻面應進(jìn)行全面積粘貼。
        第七條 建筑外墻的裝飾層,除采用涂料外,應采用不燃材料。當建筑外墻采用可燃保溫材料時(shí),不宜采用著(zhù)火后易脫落的瓷磚等材料。

      第三章 屋頂

        第八條 對于屋頂基層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1.00h的不燃燒體的建筑,其屋頂的保溫材料不應低于B2級;其他情況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。
        第九條 屋頂與外墻交界處、屋頂開(kāi)口部位四周的保溫層,應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A級保溫材料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。
        第十條 屋頂防水層或可燃保溫層應采用不燃材料進(jìn)行覆蓋。

      第四章 金屬夾芯復合板材

        第十一條 用于臨時(shí)性居住建筑的金屬夾芯復合板材,其芯材應采用不燃或難燃保溫材料。

      第五章 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規定

        第十二條 建筑外保溫系統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:
        (一) 保溫材料進(jìn)場(chǎng)后,應遠離火源。露天存放時(shí),應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蓋。
        (二)需要采取防火構造措施的外保溫材料,其防火隔離帶的施工應與保溫材料的施工同步進(jìn)行。 
        (三)可燃、難燃保溫材料的施工應分區段進(jìn)行,各區段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,并宜做到邊固定保溫材料邊涂抹防護層。未涂抹防護層的外保溫材料高度不應超過(guò)3層。 
        (四)幕墻的支撐構件和空調機等設施的支撐構件,其電焊等工序應在保溫材料鋪設前進(jìn)行。確需在保溫材料鋪設后進(jìn)行的,應在電焊部位的周?chē)暗撞夸佋O防火毯等防火保護措施。 
        (五)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溫材料上進(jìn)行防水材料的熱熔、熱粘結法施工。 
        (六)施工用照明等高溫設備靠近可燃保溫材料時(shí),應采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。 
        (七)聚氨酯等保溫材料進(jìn)行現場(chǎng)發(fā)泡作業(yè)時(shí),應避開(kāi)高溫環(huán)境。施工工藝、工具及服裝等應采取防靜電措施。 
        (八)施工現場(chǎng)應設置室內外臨時(shí)消火栓系統,并滿(mǎn)足施工現場(chǎng)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。 
        (九)外保溫工程施工作業(yè)工位應配備足夠的消防滅火器材。
        第十三條 建筑外保溫系統的日常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:
        (一)與外墻和屋頂相貼鄰的豎井、凹槽、平臺等,不應堆放可燃物。
        (二)火源、熱源等火災危險源與外墻、屋頂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,并應加強對火源、熱源的管理。 
        (三)不宜在采用外保溫材料的墻面和屋頂上進(jìn)行焊接、鉆孔等施工作業(yè)。確需施工作業(yè)的,應采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,并應在施工完成后,及時(shí)將裸露的外保溫材料進(jìn)行防護處理。 
        (四)電氣線(xiàn)路不應穿過(guò)可燃外保溫材料。確需穿過(guò)時(shí),應采取穿管等防火保護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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